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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中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异同、思维差别和学习诀窍

文章作者:佚名    时间:2024-01-03 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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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六月底,知识越学越多,记住的东西越来越多,但是忘记的知识肯定也是越来越多。如何在众多学科中厘清头绪,核心在于发现众多学科、众多考试(期末考试、司法考试、人大法学考研)中的联系,也即相似之处,只有发现了具体制度和知识群的相似性和互补性,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如果大家采取割裂的思维来看这些考试,甚至站在二元对立的立场上盲目认为自己“任务很多,学不过来了”,那就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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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中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思维差别和学习诀窍

(一)理论法与应用法的思维差别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1.与法考之间的密切程度不同

(1)理论法与法考的关联

理论法学与法考的关联没有应用法学那么大,法考对于此三门学科的考察全部为选择题模式(主观题是考察中特法治理论),其对于理论法的帮助主要有二:一是宪法中具体制度的学习,二是利用口诀来“辅助记忆”。具体如下:

①法理学部分

法考的内容比较精简,与蓝皮书教材的体系不同,仅仅是帮助理解和拓展一些思路,因此在法理学部分要构建考研体系之后再听法考课程。

②宪法部分

由于近几年的人大初试中宪法考题越来越“干”,多考察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部分中的具体内容,如果出现知识盲区可能会出现难以编写的现象,例如21年考察到的国家主席的职权、选举制度,22年考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监察委的职能部分,23年考察基本权利的合宪性分析和备案审查制度。而法考考察宪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具体制度和程序,除各个国家机构的职权外,还着重考察一些很琐碎的细节和流程,比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之间具体的制约与弹劾流程、各级人大召开的具体会议与流程等。这些内容可以根据法考老师上课的一些口诀对于一些琐碎的流程进行辅助记忆,比如人大代表罢免制度中的“30罢乡、50罢县”“开会人大过国庆、闭会人常过五一”“可人可长、可差可等”,宪法修改程序中的“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等口诀就能够让我们将这些琐碎的流程掌握到“记个大概”的效果,如果万一考场上遇见特别偏又特别“干”的考题,也不至于无从下手,从而实现法考对于考研的有益补充。

③法律史部分

法律史部分法考考的内容太过简练,不能应对人大初试考题,但是唯一可以借鉴的就是很多老师所发明的口诀可以帮助记忆,这些口诀有利于将法律史中一些难记忆的知识点串联起来,简化记忆负担。例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文件和法律制度就可以用白斌老师的口诀进行串联记忆,曹魏《新律》可以记成“曹魏八议,具改刑名”,晋律可以记为“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北魏律可以记为“北魏南陈来当官,存留养亲”,北齐律可以记为“北齐合并名例律,重罪十条十二篇”,这样就能很轻松地将各种制度联系起来。当然很多经典口诀在师兄讲授法律史课程中或讲义中也会有所体现。

在顺序方面,理论法三门法考课程总体来说对于考研的帮助有限,因此应当先听知行课程并配套阅读教材、讲义,构建考研的框架,再通过法考进行适当补充。

(2)应用法学与法考的关联

应用法学的知识点尤其是民法、刑法与法考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在考察方式和答题思路有些差别。因此对于民法和刑法来说,法考的帮助作用也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学科的“入门”学习,二是对于热点问题、新修制度的关注,三是积累经典案例。具体到三门学科的学习方法如下:

①民法部分

民法部分法考和考研的知识点是基本相通的,仅仅是某些问题有观点差别,有些知识论述的详略程度不同,但就民法的知识点来说与法考联系非常密切。笔者认为由于大家在本科阶段对于民法的学习可能有些不充分,可以将法考课程和教材当作入门课程,对于整个知识体系进行一个大致的了解,并且法考老师讲授水平较高、风趣幽默,通过案例辅助教学,有利于我们激发学习民法的兴趣。

另外,法考中所重视的新修法律的法条热点问题也会起到很好的帮助和理解作用,例如2022年初试的案例分析题中公司对外担保的部分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相关条文就是法考中特别重视的,在教材中反而难以找到。笔者注意到近几年的论述题中多出现“举例论述”,如2021年的论述题是“举例论述债权不允许转让的例外”,22年的论述题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解释规则上有何异同,请各举一例并解释其法理”,23年法条分析题是“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可否不由法人承担?请举例论证并提出法律依据”,都明确指出需要举例说明,学习法考课程或教材中的经典案例可以让我们在考场上迅速联系到,不至于头脑中出现空白,如钟秀勇老师经常提到的“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便可在考场上作为例子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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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的考题难度在近几年考试中逐渐升高,不仅以传统常规知识点为命题素材,还着重考察新修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关联,并根据价值衡量展现出考生自己的观点。但由于法考的考察方式为选择题和简短的问答题,其核心在于正答率,在于得出结论而非体现自己的整个思维过程,因此目前的法考教材对于每个知识点的论述依然较为简略,理论不够深入,尚不足以应对考研试题,因此还是要把握好教材,对于重点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例如2021年论述题为“债权转让的例外”,在法考中一笔带过,在蓝皮书教材中却罗列了将近两页。

②刑法部分

刑法部分的学习与法考的联系更为紧密,由于法考讲授的二阶层体系相较于人大蓝皮书教材所采用的四要件更加有利于我们构建知识体系和分析案例,而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又确实“太厚”,因此笔者建议不考刑法专业的同学可以直接使用法考所授的体系应对考研,二阶层体系也足以应对考研的案例分析题。因此学习刑法应当先用法考课程入门,在考试过程中也依然要对于法考构建的阶层体系进行重温。但是需要注意,考研相较于法考对于某些知识点的考察更加深入,法考的精讲书虽有一定的论述过程,但依然还是结论性的知识点为主,所以仅学习法考也不足以应对考研试题,例如22年案例分析题所考察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21年论述题所考察的“如何评价避险挽救某人性命而牺牲他人的行为”在法考教材中均无法找到出处。因此对于重难点问题要认真听知行师兄师姐的课程,仔细阅读教材,关注人大老师所研究的问题,才足以应对刑法考试。

③知产部分

知产部分法考的内容非常少,不足以应对人大初试考题,因此考生更需要关注的是教材和讲义,如果时间不够这部分法考内容也可以适当放弃。

2.考察方式和答题思路的区别

(1)理论法部分

理论法的三科除宪法外,并没有实际的法律条文,考题中虽然也会包含具体知识点,但大多数还是比较宏观,相对于应用法来说比较“湿”,着重考察各个体系之间的联动。

我们以一道真题来看,21年法理学论述题为“社会规范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哲学”中的法的作用、法制和法律调整机制、法治,“法社会学”中的法与社会自治、法与社会治理、社会建设,“法实证论”中的法的实施机制等知识点,在作答时要从概念入手,按照上述知识点分层次进行作答,最后加以总结。首先要通过法与社会自治、法治的相关知识点回答出社会规范和法治的概念。然后是作用的分述,通过检索我们大概可以总结出四点作用,一是社会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协调互补,其他调整机制与法律调整机制协调互补,多层次促进法治建设(联系法的作用、法律调整机制的相关知识点);二是社会规范对社会自治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推进法治建设(联系法与社会自治,此处主要是社会自治对法治的作用);三是由于社会规范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通过诉讼、非诉讼多种程序,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治建设(联系法的实施一章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四是社会规范也属于非正式制度的组成部分,有利于辅助正式制度,促进法的实施(联系法的实施一章中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最后用套话进行总结。

我们从本题的作答可以看出,理论法学的题目更容易宏观考察,即使是微观考察也要由微观反映出宏观体系,如在法律史的考试中如果考察到某一朝代的具体制度,要在具体制度和思想之间“来回穿梭”,从微观反映到宏观,回答出所处朝代的指导思想,丰富法律史三部曲中的第三步。

在理论法学的备考过程中,由于考试内容比较宏观,因此论述的方式和技巧非常重要,知行课堂上所讲授的答题方法和技巧也帮助更大,不仅能够使答案更加饱满、逻辑更加清晰,还有利于在遇到不太熟悉的题时进行合理编写。法理学当中“实体与程序”、“理论与实践”、“规范(价值)与冲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思维可以迅速帮助我们形成逻辑体系,而在遇到一些偏僻的知识点时,一些答题技巧如关系类问题的“前后”、“正反”、“内外”、“表里”则可以让我们进行合理编写,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同样,宪法当中基本权利的七步答题思路和三阶段、国家机构六要素,法律史中的“三部曲”等论述思维和答题技巧也可以帮助我们在背诵时简化记忆,在考场上合理编写。2020年的法律史考到了“近代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与演变”,如果在备考时真的对于近代民事立法没有特别关注,这个时候也不要过度担心,因为备考时间是有限的,对于生僻知识点所关注的考生一定会不多,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根据“三部曲”来进行尽可能完整的作答。首先将自己有印象的民事立法(定位与地位、实际内容)先答上,然后通过“三部曲”中的第三步,结合近代的立法背景和思想,根据师兄上课所讲授的技巧对其意义作用、原因、评价等多个角度进行作答,尽力“保命”,将自己的答案完善。

(2)应用法部分

应用法是部门法,考察的知识点多为具体制度,而具体制度均通过法律条文来体现,因此应用法应当特别注重对于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虽然也有过一些宏观题目,例如2019年民法论述题目“试论述我国法人的基本类型和特征”、2018年知产论述题目“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人认为应当将知识产权法单独成编规定在分则中,有人反对,谈谈你的理解”,但是检索历年真题后总体来看,应用法的考题依然以细节和法条理解为主,相对于理论法的题目要“干”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于某个知识点没有掌握,在考场上是很难进行合理编写的。例如22年考题中民法案例分析题第一问,需要对《公司法》16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9条、第17条、《民法典》61条和504条所规范的制度都有所了解,首先通过《公司法》16条认定越权担保,然后链接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的内容,判断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以及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根据此条规定,在请求公司承担责任时还可以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17条的规定,因此对于17条所规定的制度也要有所掌握。虽然不需要准确记忆条文所用的语句、序号,但是对于各个条文所体现的制度以及相互关系必须要有一个清晰地掌握才能把这个案例分析透彻。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应用法的案例分析题是需要十分注重细节的。笔者在开始学习应用法时也想模仿知行师兄创造一些类似于理论法的思维和答题技巧,但是后期发现应用法通用的逻辑思维和结构并不多,更多的是需要我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理解记忆具体的基础知识,如果写很多的套话反而会让老师觉得会有一种“虚而不实”的效果。因此在组织答案时,理论法要“有头有尾”,应用法则需要重点突出、逻辑清晰,注重精细化,在基础知识掌握扎实的情况下展现出良好的分析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应用法相较于理论法来说更加关注热点问题和新修条文,并且需要掌握立法变迁,例如21年民法的案例分析题就需要考生根据《民法典》之前的规定和《民法典》之后的规定进行分别对案件进行剖析,21年知识产权法的案例分析题考察了《著作权法》第3条修改前后的意义,22年知识产权法考察了《著作权法》修改前后对于“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这种行为的处理之变化,23年知识产权法考察了《专利法》21年修法新增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因此笔者认为与理论法不同的是,应用法在热点问题方面要进行一定的拓展,更加重视增补讲义和热点分析,必要时也要阅读一些人大老师的论文,关注他们的研究方向。理论法如果考到时事热点可以用教材上的内容也可以进行一定的合理编写,但是应用法如果真的没有关注到则会在考场上无从下手。

3.理解与背诵的区分

(1)理论法部分

在理论法的备考过程中,大多数考生理解教材的知识点问题不大,因此提分的主要方法就是九月份以后冲刺阶段的背诵,而如何记忆能够更快、更准确的记住则是一个难题。在理论法的背诵过程中,笔者认为两点非常重要,一是要认真将知行课堂上所讲授到的一些思维和技巧进行辅助记忆,并且自己加以总结,二是巧用一些口诀来背诵相关知识点。例如任何关系类问题可以分为联系和区别,联系可以分为“从哪来”(共同的上位概念)、“相互作用”(前后、正反、内外等)、“到哪去”(共同目标、功能等);区别则可以根据“本体”和“运行”两大模块来思考,在“本体”模块包括二者的本身属性、特点、主要内容等,在“运行”模块可以从制定主体、创制方式、产生时间、适用方式、适用范围、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分析。任何作用类问题也都可以分为“作用的对象”和“作用的方式”来进行作答,例如法的保护作用可以分为针对的社会关系不同(对象不同),包括合法与正常的关系、违法与异常的关系;以及作用方式不同,包括动态方式、静态方式、法律制裁。在掌握这种逻辑之后,任何同种类问题都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来进行思考,这种方式可以在头脑中非常迅速地形成逻辑,辅助记忆。大家在听课的时候要将这些方法及时记下来,把课本或讲义阅读完一遍之后根据所了解到的知识点自己要进行总结,将这种框架不断完善,形成一种自己熟悉的答题思路,这样才能在考场上从容应对灵活变换的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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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由于理论法答题过程中的“套话”非常重要,所以通过背诵我们还可以学习教材或讲义上所用的论述语言,掌握法言法语,积累答题素材,同时每一章可以背诵上一两句经典名人名言,在答题的时候引经据典,可以起到让老师眼前一亮的效果。

(2)应用法部分

应用法部分的知识内容相对较多,教材和讲义本身都要比理论法厚一些,且复杂难懂。在面对复杂繁多的知识点,备考时间有限的情况下,考生不可能将每一个细节都准确记忆,不可能将教材上的语言一字不落地复制下来,因此相较于理论法而言,应用法的理解则更为重要。例如在民法中要理清法条之间、法律条文与具体知识点的逻辑关联,刑法对于分则罪名的背诵的其实主要就是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以及考试的案例中可能涉及到的一些常见问题。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其实背诵教材所表达的大致意思即可,记忆重点关键词,其余的语言可以自己组织。至于各种学说、观点的争论是帮助自己来理解的,并不是用来背诵,也不可能有人将每种学说观点掌握的清清楚楚,一般而言选择一个自己最赞同或者最简单的观点即可。例如刑法如果考到偶然防卫的相关案例,不需要将五六种学说观点全部打出来,只需要选择自己掌握最好的观点来论证分析已经足够。

除此之外,应用法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人大应用法初试的内容“重者恒重”,例如近几年来民法的试题几乎都是围绕总则、物权和合同的内容来命制,这并不是说大家可以完全忽略人格权法、侵权法的内容,而是要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前三编上;再如刑法分则中的人身犯罪、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罪是永恒的重点,要花费最大的时间来掌握,其余一些不太重要的章节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秩序罪,只需要了解罪名,理清框架,掌握构成要件的相似之处,比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客观行为一般都以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都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要素,在主观上大多数都是故意,这样仅对章节中常考的罪名进行记忆即可,而法考教材和考研讲义上都没有提到的罪名也可以直接忽略。但是需要注意,近几年的热点问题和新修法律一定要重视重视再重视,人大老师并不避讳热点话题,比如21、22、23年民法的案例分析都涉及到了《民法典》和相关新增的司法解释,20年刑法试题考到了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23年刑法案例题考察了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中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时延安老师当年的研究方向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内容有关。21、22年知产都考到了《著作权法》对于相关制度的立法变迁,23年知产考到了《专利法》的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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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法与应用法的相同点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1.体系化与框架思维

无论是理论法和应用法,体系化的思维都非常重要。师兄曾在法律史的课上讲过“体系化”、“精细化”、“思路化(逻辑清晰)”的要求,笔者认为这个要求适用于全部专业课的学习。在学习时除了精细化的细节知识点外,我们还要有体系化、框架性的思维,既可以帮助我们打通知识点的整体脉络,掌握其逻辑,辅助记忆,也可以在看到问题时迅速定位相关知识点,将各模块的对应知识进行总结,形成答题素材。因此无论是理论法还是应用法,都建议同学们制作一个思维导图,或者直接使用知行制作的思维导图并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适当修改和增补。

2.记忆方法的联系

前文虽然谈到理论法与应用法有背诵和理解的差别,但并不是说应用法就只须理解不用记忆,但任何知识都需要输入,先有输入之后才有输出。在进行记忆时,我们不可能像复读机一般将课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下来,更多的是记忆关键词。比如法理学讲义中在法的概念一章中有“法的质的规定性”这个知识点,其实只需要记忆讲义中所标黑的关键词即可,即“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认可,权利义务性——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强制性——强制力保证实施”,剩余的内容完全可以用自己的语言进行编写。

应用法中虽然有一些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但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可以结合法考等资料,对关键词进行总结,如《民法典》406条规定了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可以将条文所规定的制度拆分成“有权转让”、“追及效力”、“及时通知”三个关键词。另外,一些记忆方法例如艾宾浩斯记忆曲线、anki卡片、主动回忆等方法对于记忆也非常有效,在很多经验帖中也有介绍,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习惯尝试并选取适合自己的记忆方法。

3.后期备考的“抓大放小”

无论应用法还是理论法,任何科目都会有自己的重点,我们依然还是要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重点知识点上。没有人可以全方位无死角地掌握教材所有内容,每个人都会有自己擅长之处和薄弱之处,但是重点内容考到的概率更大。在应对非重点内容时,一是要梳理清楚整个章节的逻辑,一旦考到也不会慌乱,依照整体的逻辑进行答题;二是可以在考试前一周甚至考前的头一天晚上,把自己薄弱的内容再看一遍,形成一些瞬时记忆,并且增强信心,即使在考场上不幸遇到也可以从容应对。

(三)如何协调二者,相互促进?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1.理论法的思维在应用法的运用

在理论法部分,知行的师兄师姐会在课堂上花费很大一部分进行一些论述思维和答题技巧的讲授,这些方法虽然在宏观的理论法题目中运用更多,但在应用法中并非一无是处。我们要擅于吸取理论法中的一些经典的论述方法,用在应用法的答题当中。例如宪法当中我们强调所有的制度相关问题最终都可以落脚到思想或者基本原则之上,甚至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可以互为答题素材,这样的方法在应用法的论述题中也是完全适用的。如民法中如果考到格式条款、情势变更制度则可以联想到公平原则,考到缔约过失责任可以联想到诚实信用原则。在做题时我们还要将二者互为答题素材,即考到原则的时候要将具体制度体现作为论述素材,考到具体制度要结合基本原则进行点睛升华,这种论述技巧可以帮助我们给答案润色增彩,体现考生的论述水平。

2.应用法作为理论法的答题素材

理论法与部门法的链接与互动其实主要针对的是法理和宪法。知行的师兄师姐在上法理学课程时也会提到很多部门法的实例,大家要擅于记下来这些实例并进行总结、补充,在答题时如果能够援引一到两个部门法的案例和法条进行解释,会让老师意识到该考生并非在死记硬背,而是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例如在考到法理学中“法治要求”和宪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意义时,便可以联想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这样既可以增加知识之间的联动,提高学习的趣味性,也可以给改卷老师一个好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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