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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短期研修、参加国际会议资助与管理办法(201

文章作者:佚名    时间:2024-01-09 0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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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研究生了解最新学术动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更好地完成学位论文,特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研究生赴国(境)外著名高校进行短期研修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以及基础学科中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原则上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

2、能如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并具有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潜质与能力的研究生;

3、有良好的外语交流能力,达到外方语言要求;

4、未获得过本专项基金资助。硕博联读生硕士、博士阶段可各申请一次。已经获得或曾经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不重复资助;

5、出国(境)短期研修计划应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密切相关;

6、出国(境)短期研修的接收学校应为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接收学科应具有较高科研水平;

7、申请出国(境)短期研修须已获得我校院、系、所、导师或者外方的部分资助。部分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往返国际旅费、部分生活费等;本基金作为上述经费的配套经费;

8、身体及心理状况符合出国(境)要求。

二、资助形式及标准

1、出国(境)短期研修

资助期限为3-6个月。若确因学业需要可申请最多12个月的资助,前6个月按标准资助,超出6个月部分,酌情给予资助。资助内容包括国际旅费、生活补贴,博士生资助标准上限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资助标准的50%,硕士生按博士生资助标准下浮一定额度。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当年预算决定。

2、国际会议

根据会议级别以及参会方式的不同,基金资助往返旅费、住宿费和/或会务费(注册费),不包括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和加入各类学会/协会的会员费。会议级别根据各院、系、所提供的会议分级目录确定。

拟参加会议在我校国际会议分级目录中

参会方式

资助内容

会议级别

口头报告

论文张贴

顶级会议

资助国际旅费(经济舱)、会议注册费及住宿费(学生宿舍标准)

资助国际旅费(经济舱)、会议注册费

A类会议

资助国际旅费(经济舱)、会议注册费

资助国际旅费(经济舱)

B类会议

资助国际旅费(经济舱)

N.A.

2)拟参加会议不在我校国际会议分级目录中

申请人须参加每年两次(5月、11月,具体日期另行通知)的评审会,进行现场答辩。通过答辩,学校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具体额度以当年预算及专家意见为准。

注:我校不受理拟参加会议不在我校国际会议分级目录中且参会方式为“论文张贴”的申请。

三、申请时间、方式与申报材料

1、出国(境)短期研修

申请人应在研修计划开始前的3个月提出申请,不支持事后申请。研究生院培养处一般每年5月和10月集中受理资助申请。专项基金的评审在每年的5月和11月集中两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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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登录网站或“公共数据库>>师生综合服务平台>>网上办事”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附件。

附件包括:

A《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短期研修资助申请表》:经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院系加盖公章后扫描;

B邀请信: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学号、出访日期、研修内容等;

C研修计划:与中、外方导师共同商议制定,经双方导师签字;

D外语水平证书;

E 学习成绩单。

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截止日期之后会邮件通知评审答辩时间。

2、国际会议

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在参加国际会议前至少1个月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常年(工作日)受理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申请前务必与院系教务秘书确认拟参加会议是否在我校国际会议分级目录中。

申请人应上网站或“公共数据库>>师生综合服务平台>>网上办事”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附件。

附件包括:

A 《研究生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表》:经导师签字、院系盖章后扫描;

B 会议邀请函及论文录用函:须说明参会方式(口头报告/论文张贴);

C 论文中英文摘要;

D外语水平证书。

四、评审程序与评审标准

1. 出国(境)短期研修:

研究生院接受申请后,将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 申请人个人陈述(申请理由、研修计划、预期成果等);

(2) 评审小组提问和审议;

(3) 投票表决,并确定资助经费;

(4) 资助名单网上公示并报学校核准。

评审小组在评审时,由各位专家负责审议资助人科研情况、课程学习情况、学位论文选题情况以及资助项目的学术价值,并对资助计划提出咨询建议,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资助、以及是否以全额、半额、旅费和其他单项费用进行资助。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1)对申请人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的评价

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扎实、是否参与过较重要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获奖情况等。

(2)对申请人出国(境)短期研修目标和计划的评价

申请人所学专业及目前从事研究与出国(境)研修专业(研究方向)的关联性如何、出国(境)研修内容与其本人的学位论文研究的相关性如何、学习目标是否明确、计划是否具体并切实可行等。

(3)对所选课题(专业)急需程度的评价

主要从学校建设的需要程度出发,审核申请人出国(境)学习的必要性。比如,所选课题是否属国家/省部/学校/院系重点建设项目、急需专业或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或研究方向。

(4)所选课题(专业)在拟赴国家/地区及研修单位的水平

对方国家/地区的研究水平是否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研修单位是否为世界一流大学或权威机构,国外导师是否为该领域知名教授或学者。

2.国际会议

研究生院接受申请后,根据会议级别以及申请者参会情况进行审核与经费批复。具体参见“二、资助形式及标准”之“2、国际学术会议”。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有关外事程序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生院培养处、综合管理办公室协同审核申请人的学籍情况等;财务处负责审核资助经费。

五、派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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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国(境)短期研修

(1) 获助学生取得签证后,应将扫描件发送至项目负责人邮箱、复印件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处,复印件空白处注明:姓名、学号、院系、访问国家及单位、访问起止时间。培养处在收到签证后将分批统一做账,发放一半资助款。

(2) 获助学生应严格遵守研修时间,不得提前或推迟出国(境)。若因学业或签证问题需要提前或推迟,应提前向院系、导师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及新的邀请信,获批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最晚派出时间不应晚于公示结束日期算起10个月,超过10个月按自动放弃处理。

(3)获助学生不得擅自放弃出国(境)研修。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不能出国(境)研修的,所获资助自动取消,本学段内不得再次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应及时与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沟通。

(4) 获助学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研修计划并按期回国,原则上不得提前或推迟回国,不得擅自变更研修国别/单位、研修内容。凡有违规者,剩余资助款项不予发放;情节严重者,研究生院保留追讨已发放资助款项的权力。

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变更研修期限、研修国别/单位、研修内容者,应提前向所在院系及导师提出个人书面申请,获批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5)研修期限内原则上不允许回国休假、赴研修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若赴第三国参加国际会议,应提前向研究生院报备(提交国际会议邀请函及报告摘要)。

(6)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研修院校和外方导师反映表现恶劣者,研究生院保留追讨已发放资助款项的权力。

(7)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项目/成果/论文得到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短期研修专项基金资助”;若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应为华东师范大学。

(8)获助研究生应向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定期汇报学习和科研进展。研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寒暑假顺延)向研究生院提交相关学习或科研总结。

2. 国际会议

(1)出/入境日期应为会议日期前后各不多于两天。

(2)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项目/成果/论文得到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短期研修专项基金资助”;若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应为华东师范大学。

申请资助人员在申请资助的同时需按照《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回国总结

1. 出国(境)短期研修

研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寒暑假顺延),登录网站或“公共数据库>>师生综合服务平台>>网上办事>>研究生回国(学习相关)”进行网上回国登记,并提交附件。所需附件如下:

A 两份相关学习或科研总结,中英文各一份。英文总结报告应在回国前由外方导师填写意见及签名。中英文总结报告经国内导师及所在院系填写意见、签字、盖章后扫描;

B 研修期间所撰写或发表的学术论文;

C 研修期间的照片一张;

D 所持护照盖有中国边防出 、入境章页的扫描页;

E 往返登机牌扫描件。

所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发放剩余资助款项。

2. 国际会议

会议结束一个月内(寒暑假顺延),登录网站或“公共数据库>>师生综合服务平台>>网上办事>>研究生回国(学习相关)”进行网上回国登记,并提交附件。所需附件如下:

A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际会议总结报告表》,经院系盖章、导师签字后扫描;

B 会议论文;

C 会议报告PPT;

D 会议照片一张;

E 机票行程单、发票、登机牌;

F 注册费收据(资助内容包括注册费时提供);

G 住宿费收据(资助内容包括住宿费时提供);

所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携带相关发票、出国境网上申请及回国登记页面打印件至培养处办理报销手续(请提前电话预约)。

六、其他注意事项

1获得资助研究生必须购买境外人身保险。

2.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3.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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